以下内容仅供参考,具体规则以上期所为准。
买方客户 | 卖方客户 | |
1、交割意向表 | 1、交割意向表 | |
2、交割手续费表 | 2、交割手续费表 | |
3、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 | 3、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 | |
4、交割授权委托书 | 4、交割授权委托书 | |
5、交割货款 | 5、可用于交割的仓单 | |
6、开票资料 |
买方客户第2、3、4、6项及卖方客户第2、3、4项仅首次需要提交,再次交割时无变化则无需提交。
买方或卖方客户未申请上期所电子仓单系统的需要提前办理电子仓单系统申请手续,已有上期所电子仓单系统的客户需确保交割期间正常使用,以免影响交割业务。
卖方客户如未持有仓单,交割前还需提前办理商品入库及仓单注册手续。
仓库交割。
交割单位:25吨(5手)。
交割月限仓 :1000手。
如交割量超过交割月限仓,需在该合约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至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之间申请临近交割月套保额度,具体额度以上期所审批结果为准。
交割流程:
时间 | 买方客户 | 卖方客户 |
临近交割月至最后交易日前 | ①确保仓单系统正常 | ①确保仓单系统正常 |
最后交易日 | 收市前补齐交割货款 | 收市前提交仓单 |
第一交割日 | 扣交割手续费 | ①扣交割手续费 |
第二交割日 | ①扣交割货款 | 开票并邮寄前海上海分公司 |
第三交割日 | ①收市前上分未收到发票则重新扣交割保证金 | |
第四、五交割日 | 收取前海上海分公司发票 |
1、最后交易日卖方客户提交的仓单需为仓储费已付至最后交割日的可流通标准仓单。
2、第三交割日收市前若前海期货上海分公司未收到卖方开具的交割发票,则重新扣除交割保证金,该交割保证金收到发票后清退。
开票流程:
卖方客户 → 卖方期货公司 → 上期所 → 买方期货公司 → 买方客户
铜交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卖方客户向卖方期货公司开具发票,卖方期货公司向上期所开具发票,上期所向买方期货公司开具发票,买方期货公司向买方客户开具发票。
卖方期货公司最迟应当在最后交割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至上期所。迟交发票3至10天的,每天处以货款金额0.5‰的滞纳金;迟交11至30天,每天处以货款金额1‰的滞纳金;超过30天未交发票的,视作不交发票,处以货款金额20%的罚款。
交割商品:
应当是在上期所注册的生产厂生产的注册商标的商品。
铜注册品牌汇总参考上期所网站:http://www.shfe.com.cn/products/cu/attach/911332981.html
交割品级:
标准品:阴极铜,符合国标GB/T467-2010中1号标准铜(Cu-CATH-2)规定,其中主成份铜加银含量不小于99.95%。
替代品:阴极铜,符合国标GB/T467-2010中A级铜(Cu-CATH-1)规定; 或符合BS EN 1978:1998中A级铜(Cu-CATH-1)规定。
质量规定:
1、1号标准铜(Cu-CATH-2)的各项规定,其中主成分铜加银含量不小于99.95%。
2、外型及块重。可用于交割的阴极铜应为块状,每块重量不小于15公斤,中心部位的厚度不小于5毫米。
3、每张仓单的溢短不超过±2%,磅差不超过±0.1%。
4、每一仓单的铜,必须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商标、同一质量品级、同一块形、捆重近似的商品组成。
5、每一仓单的阴极铜,必须是上期所批准的注册品牌,须附有质量证明书。
6、仓单须由上期所指定交割仓库按规定验收合格后出具。
交割商品的包装:
1、商品的包装:每一交割单位阴极铜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注册商标、同一质量品级、同一块形、捆重近似的商品组成。注册生产企业自行选定注册产品捆重,但要利于组手,每捆包装采用表面作防锈处理的钢带井字形捆扎(或者坚固程度相当的钢带捆扎方式),捆扎应当坚固,同时标有醒目的、不易脱落的商品标志及捆重。每捆重量不超过4吨。
2、到库商品中,遇有包装钢带断裂或严重锈蚀的捆件及散块商品,应当重新组合,用规定的钢带捆扎紧固,方可用于交割。包装费用由货主承担。
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1、国产商品: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2、进口商品:应当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地证明书、商检证书、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上期所审定合格为有效。
国家税收、商检等政策调整的,应当遵守其规定,相关进口商品的单证要求由上期所另行发布。
溢短和磅差:
每张标准仓单所列阴极铜的重量为25吨,溢短不超过±2%。磅差不超过±0.1%。
保税(仓库)交割规则:
1、保税标准仓单在上期所进行实物交割的流转程序与完税标准仓单在交易所进行实物交割的流转程序相同。
2、保税标准仓单持有人需要对保税货物办理报关进口的,按照海关的相关规定办理。报关所需的保税交割结算单和保税标准仓单清单在保税标准仓单注销的同时向仓单持有人开具。报关商品与数量应当与所持有的保税交割结算单、保税标准仓单清单保持一致。
3、上期所在每个合约到期后,同时公布当月合约含税交割结算价和保税交割结算价。
4、保税交割发票的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交易所的规定。
质量异议处理:
铜实物交割完成后,若买方对交割商品的质量、数量有异议的,应当在实物交割月份的下一月份的15日之前(含当日,遇法定假日时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向上期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应当同时提供上期所指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买方对所交割商品无异议,上期所不再受理交割商品有异议的申请。
指定质检机构:
单位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手机 |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检验有限公司 | 张依民(上海) | 021-50270298 | 13501905800 |
欧文兵(广东) | 020-38290257 | 13902308997 | |
顾 晨(北京) | 010-84603548 | 13810060886 | |
上海中储材料检验有限公司 | 宋益华 | 021-64174564 | 13585515287 |
朱宝珠 | 13311671069 | ||
上海海关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 | 郅惠博 | 021-38620642 | 13636512268 |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华东质检中心 | 朱冬霞 | 021-56640165 | 13512154057 |
交割违约的判定:
1、在规定交割期限内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的。
2、在规定交割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
3、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交割违约的处理:
1、计算买、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 应交标准仓单数量(手)-已交标准仓单数量(手)
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货款-已交货款)÷交割结算价÷ 交易单位
2、在根据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计算交割违约金额时,应当在买方相应的保证金中预留违约部分合约价值20%的违约金和违规惩罚金。
3、发生交割违约后,上期所于违约发生当日16:30以前通知违约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违约通知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发送,会员服务系统一经发送,即视为已经送达。
4、构成交割违约的,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合约价值(按交割结算价计算)20%的违约金给守约方。上期所退还守约方的货款或者标准仓单,终止本次交割。
5、若买卖双方都违约的,上期所按终止交割处理,并对双方分别处以违约部分合约价值5%的违规惩罚金。
6、终止交割后,上期所的担保责任终止。
7、货主与指定交割仓库就交收的商品检验结果发生争议时,一般通过双方会验的方式解决。也可以提请上期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复验,复验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铜期货交割结算的基准价为该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
交割商品计价以交割结算基准价为基础,再加上不同等级商品质量升贴水以及非基准交割仓库与基准交割仓库的升贴水。
1、交割手续费
2、其他费用:
收费项目 | 完税交割 | 保税交割 |
仓储费(元/吨*天) | —— | 0.5(库房) |
0.3(货场) | 0.4(货场) | |
入库费(元/吨) | 26(专用线) | 无 |
18(自送) | 18(自送) | |
30(自送、集装箱) | 30(自送、集装箱) | |
出库费(元/吨) | 26(专用线) | 无 |
15(自提) | 15(自提) | |
25(自提、集装箱) | 25(自提、集装箱) | |
分拣费(元/吨) | 5 | 无 |
代办车皮申请(元/吨) | 5 | 无 |
代办提运(元/吨) | 2 | 2 |
加急费(元/吨) | 无 | 无 |
打包费(元/吨) | 20 | 20 |